西安高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2-12-07 00:0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西安高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应急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高新区气象灾害风险分析及资源调查报告》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暴雨、暴雪、干旱、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其他灾害以及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重大环境、工农业生产等事故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气象灾害按照行政区域实施分级管理,各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高新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总指挥: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街办、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宣传文旅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社会事业服务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投资合作局、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交警高新大队、公安高新分局、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西安高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管委会部署要求,指挥高新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全高新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召开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会议;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2.2 办事机构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高新区应急局局长兼任。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转发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气象灾害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汇报;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指导、检查各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出对策建议;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和灾情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

2.3 基层机构

各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应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居(村)民委员会应明确气象信息员,负责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咨询机构

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涉及气象、消防、公安、建设、卫生、环保、应急管理等领域专家建立专家咨询机构,发生突发气象灾害时抽调相应人员组成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1)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各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开展辖区气象灾害普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识别各类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为有效开展气象灾害防治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构建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治理体系。各成员单位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做好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督查,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

(3)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共享与响应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制订本部门的防御措施,建立基于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号为先导,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课、停运等重要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

3.2 监测

各单位接到应急管理局和上级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及时利用各自信息发布渠道转发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信号转发

(1)转发制度: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通过多渠道、多平台进行转发。

(2)转发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转发方式: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

(4)传播要求:高新区有关部门、各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应通过各自信息发布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实现预警信号全覆盖。

3.3.3 预警信号调整和解除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单位应密切关注后续信息内容,及时调整预警信号级别并转发。

3.3.4 预警准备

各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信号发布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

各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事发地所属街办、园区报告和反映气象灾害信息。

事发街办、园区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

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收到的灾情、险情信息,立即向气象灾害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同时上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4.2 先期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街办、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立即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动员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辖区内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营救受害人员、疏散和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维护社会秩序,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研判与评估,分析事态发展状况,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及应对需要,确定防止事态扩大的先期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4.3 Ⅱ级响应(基本响应)

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干旱、沙尘暴、霾预警信号时,根据应急响应任务分工,由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气象灾害,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基本响应的建议,经气象灾害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高新区气象灾害基本响应。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其职责与气象灾害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组织做好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

4.4 I级响应(扩大响应)

因气象灾害影响加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升级,或者气象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他气象灾害,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扩大响应的建议,经气象灾害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高新区管委会层面扩大响应。气象灾害指挥部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扩大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指挥部在基本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应对工作情况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

(2)气象灾害指挥部总指挥在上级指挥人员赶到现场前,按照上级的指示,承担指挥任务,待上级指挥人员赶到现场后,汇报现场救援情况,并按程序移交指挥权。

(3)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

4.5 信息发布

(1)高新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

(2)高新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3)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6 社会动员

(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街办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响应调整和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综合情况,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街办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按照《西安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 保险赔付

积极推动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5.3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自行业领域灾情核定工作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 制定规划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街办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的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恢复重建能力的,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超出高新区恢复重建能力,需要申请西安市政府援助和支持的,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保障,加强各项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并通过开展培训、演练等方式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街办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财政金融局要根据气象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气象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6.3 物资保障

(1)各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及管委会相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储备,加强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建设,建立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信息数据库以及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调用及时、抢险到位。

(2)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及管委会相关单位应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做好救灾储备整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3)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气象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6.4 防护保障

在处置气象灾害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气象灾害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5 交通保障

交警高新大队、公安高新分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受灾地群众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6.6 通信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受灾区域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7 应急用电保障

担负重要应急机动处置保障的单位,结合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号提前部署,充分利用移动发电装备,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协调电力部门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救灾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衔接

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街办、园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应着重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7.2 预案备案

本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将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本预案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报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西安市气象局。

7.3 应急演练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办、各园区发展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安全高效的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7.4 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宣传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利用主流媒体、网络和新媒体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气象应急科普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气象灾害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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