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链工作,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是指煤炭开采、火电、煤化工、金属镁、油气开发等我市主要工业行业产生的、在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中占比较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实施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高效综合利用,填埋处置逐步趋零。到2025年,全市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下降,新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历史存量有序减少。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鼓励和支持全市范围内产废单位自建、联建或委托第三方企业建设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及相关技术研发创新应用活动。
第五条 重点支持方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制造新型墙材。生产蒸压砖、蒸养砖、高强度免浸泡砖、双免砖、渗水砖、路缘石、路侧石、树穴石、陶瓷纤维、耐火材料、建筑陶瓷、烧结陶粒、轻型隔墙板、石膏板、喷涂石膏、装配式建材等新型墙材。
(二)有色金属提炼。提取氧化铝、氢氧化铝等高附加值产品。
(三)化工综合利用。生产橡胶填料、塑料填料、烟气脱硫剂、硅钙合金及其他化工产品。
(四)农业综合应用。生产土壤改良剂、微生物复合肥等农用产品。
(五)生产传统建材。生产水泥、大体积混凝土、泵送混凝土、高低标号混凝土、灌浆材料、超细粉煤灰等传统建材产品。
(六)生态治理应用。用于矿井充填、采空区和塌陷区治理、露天矿坑回填、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六条 强化规划引领。发改、工信、资源规划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园区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中,应明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标,提出相关项目建设清单及进度要求,将其纳入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统筹管理,保障能耗、用地、用水、用电、污染物排放等项目生产要素指标。
第七条 简化审批流程。发改、资源规划、林草、审批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在项目装备、工艺水平达到先进水平的条件下应优先纳入地方重点项目清单,简化项目相关审批备案流程,加快项目落地。
第八条 落实税收政策。财政、税务部门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有关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
(一)发改、生态环境部门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拟建、在建项目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建项目,落实中小企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高质量转型相关政策资金。
(三)科技、生态环境部门支持符合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科技研发转化项目,落实年度重大科技项目相关政策资金。
(四)发改、金融部门加大全市现有企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改造支持力度,针对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对相关企业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
(五)资源规划部门积极协调省自然资源厅扩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范围,将煤矸石综合利用、历史遗留排矸场生态恢复等项目纳入基金使用范畴。
(六)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安排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成项目(不含煤泥、煤矸石发电、电石渣水泥项目),根据项目年度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实际综合利用量(需扣除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次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量)进行分级奖补:
1.本年度利用0-5万吨,每吨补贴3元。
2.本年度利用5-10万吨(不含5万吨),每吨补贴5元。
3.本年度利用10万吨以上(不含10万吨),每吨补贴6元。
单户企业每年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2年。
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创新应用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个项目同年不得同时享受本条第(五)(六)款政策。
第十条 扩大产品推广。财政、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提高利废产品“绿色采购”比例,鼓励市政公用、交通基础设施、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政府性工程在前期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优先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利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在建(构)筑物、道路、园林造景、场地硬化等工程中积极采用利废产品;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新型环保材料、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建筑材料等绿色建材产品,逐步淘汰传统低端建材产品,加快形成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需求拉动机制。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企业(项目)不得纳入本办法的支持范围:
(一)生产工艺装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未实现消纳减少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目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技术研发创新应用活动牵头技术单位不具有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相应等级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企业(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一)各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项扶持政策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需逐级申报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同意后,按程序推荐。
申请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由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财政部门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链办公室)与市财政局。
(二)各市直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验收等工作,涉及资金的项目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做好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其中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发改、工信、资源规划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相关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后期评估,严格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对综合利用措施未落实的不得审批规划内相关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四条 发改、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定价机制,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补偿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财政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奖励资金核算监管,根据企业(项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核算确定拟奖励资金并足额拨付,提高财政资金引导拉动效益。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联合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重点产废企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汇总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市直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施行期间,中省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做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链接:《榆林市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链接:《榆林市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图解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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