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岚皋县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12-10 18: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加快 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18〕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县注册公司并在辖区内(含飞地 园区)投资但不包括地产开发、原矿开发、小水电站、PPP项目的产业类项目。政府鼓励投资我县旅游、富硒食饮品、包装饮用 水、养老休闲、民宿康养、山林经济、现代农业、生物医药、新型材料、装备智造、劳动密集项目以及现代物流、现代服务业等 产业。

第三条 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及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县财政每 年预算1000万元,专门用于本细则所涉及的招商引资项目扶持 奖励。

第二章 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用地厂房政策

(一)土地

1.投资强度达到每亩6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用地项目, 给予企业实际土地成交价总额20%的扶持。

2.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模式,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现行法律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先租后让的,以最初提供建设用地年为基准年,出让价格以基准年价格标准执行。

3.投资现代农业、商业、旅游、物流、民宿、田园综合体、养生养老等产业的项目可实行租让结合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4.支持农村集体把土地、山林、荒地、荒坡等资源,在依法、 自愿前提下以租赁、流转、承包、入股分红等方式与投资企业合 作,为投资项目提供更多用地。

(二)厂房

1.选择租赁标准厂房、社区厂房投资项目,按实际贡献度,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前3年均免收经营期间租金。

2.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并用于招商 引资租赁业务,享受土地出让扶持政策。

3.支持部门单位对系统内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经营场所进 行改造用于招商引资厂房租赁。

4.落户我县的劳动密集型项目,稳定经营一年且带动就业 50人以上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3年。带动贫困户就业的,可以叠加享受扶贫支持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政策

对有效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租赁标准厂房固投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资金扶持,已经享受土地出让政策的项目固投中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实际完成有效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实际完成有效固定资产 投资的15%给予资金扶持;5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有效固定资产投资的 20%给予资金扶持;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强的项目,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更灵活更特殊优惠。

第六条 财税金融政策

1.新办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租赁标准厂房固投200万元)以上,且在本县纳税的企业,根据对地方的贡献度,给予连续3年的全额奖励扶持。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按实际贡献80%的资金再给予企业2年的奖励扶持。

2.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项目投产1年后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地方实际贡献度部分全额 的资金扶持。

3.企业融资贷款给予贴息。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租赁 标准厂房固投200万元)以上或用工超过50人以上的项目,可 申请企业融资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县招商、财政部门对 其进行绩效评价并报政府审定后,给予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最高三年期央行基准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扶持。

4.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招商项目,可以利 用招商引资扶持基金以债权、股权的形式参与投资。单个新引进 项目,债权不超过总投资的20%、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债权存续期间,项目达到投资合同绩效指标的,可申请将债权转为股权;达到合同约定奖励条件的,可给予一定额度债务减免。合同期满后,政府收回本金,并按照当期存款利率收取一定费用。
5.鼓励引导支持企业上市。对承诺上市后五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支持企业享受中国证监会给予贫困县的上市“绿色通 道”,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人才政策

1.企业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以及县人社部门认定 的七类高端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其中学士2年以上的,享受县上出台的岗位补贴、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人才公寓 免费租赁等优惠政策。其中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购房补贴不少于 20万,硕士以上不少于10万元,学士不超过5万元。

2.企业引进在大型国有企业、著名民营企业、跨国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在引进企业稳定工作1年以上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享受以上人才优惠政策。

3.企业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与项目关联的科研机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配套服务政策

1.政府为投资企业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包括通 路、电、水、讯及土地平整、防洪河堤等,由相关部门通过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给予补助。

2.项目建设期所需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实行“绿色通道”,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和并联审批,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咨询和免费代办服务,项目引进单位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营商环 境服务。

3.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享受招工、培训、
就业、技改及出台的各类专项政策。同时在子女教育、医疗保障、 户口迁移、生活配套等方面给予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4.对本地企业取得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依规纳入《岚皋县政府采购目录》。

5.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持第三方评估机构(会计 事务所)提供的投资评估报告和申请向县招商局申报,招商局组 织关联部门审核认定,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拨款,主管部门负责兑现。配套服务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 认定证明,涉及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给予扶持政策的项目,原则上经营年限不低于10年,否则收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超出合同约定期限2年未建设、使用的,由公产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厂房,只补偿企业实际缴纳政府的费用;建好厂房未按期投产而发生转让的,公产部门优先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扶持奖励资金。

7.各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和项目用于招商 引资企业,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同时,向县级招商主管部门备案,县招商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对项目争取、资金执行情况、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8.每年遴选一批当年建成的优秀招商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 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推进“一把手”工程。各级各部门把招商引资作为 开放发展的第一抓手和最强动力,无论内资外资、国企民企、本 地企业外地企业、大项目小项目均一视同仁。县、镇部门“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亲自接待、亲自洽谈、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县级领导带头招商,每月进行公布。县招商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全面负责落实牵头抓总、督查考核。

第十条 提升招商引资承载能力。县国土部门每年从新取得 的建设用地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招商引资用地,清理闲置部分的土地指标或重大建设临时平整出的场地,优先用于安排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两个园区每年建成标准化厂房、办公、生活及其他配套设施面积年均增长不低于15%。投资规模 和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关联带动强的工业项目,可以采取自用 厂房代建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坚持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 时召开招商引资联席会议,有效破解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归口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租赁标 准厂房固投200万元)以下的招商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签定投资协议,报县招商局备案;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租赁标准厂房固投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统一经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联席会议讨论、县政府分管县长审定后,由县政府或授权单位与投资方签定投资合同。

第十二条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构建“人人都是投资环境” 的社会风气,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亲”“清”政商关系,理直气壮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弘扬企业家精神,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招引和培育一批全市、全省、全国知名的现代企业和企业家。

第十三条 强化招商队伍建设。足额配备县招商部门工作人员。各镇、各部门有分管领导,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招商 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规范商务活动接待工作。在招商引资商务接待中, 可执行一类接待标准。可以适当购买用于外出招商宣传推介产品 展示所需的农副产品。

第十五条 鼓励全民全社会招商。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租赁标准厂房固投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荐人(含商会、协 会、中介机构),按照实际完成有效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 性奖励(所得税自行缴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局负责 解释。此前的《岚皋县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岚办发〔2017〕29号)文件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苏陕对口协作期内江苏企业到我县投资的项目依 照本细则执行,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苏陕对口扶持专项资金,与脱贫攻坚关联的产业项目,叠加享受脱贫扶持政策,其它重大 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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